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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交通法规体系二〇三五年基本建成六大系统支撑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
来源:交通运输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8 10:36:14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意见》(简称《意见》),将《交通运输法》《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条例》等统摄交通运输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提上立法进程。这些重磅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将有效支撑各种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发展,保障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根据各法规主要调整领域,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由跨运输方式法规、铁路法规、公路法规、水路法规、民航法规和邮政法规六大系统构成。“十四五”期,交通运输部将推动制修订《铁路运输条例》《农村公路条例》《船员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条例》《邮政服务条例》等多部各领域重要法规条例。

        到2035年,我国将基本形成系统完备、架构科学、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基本完成跨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各领域的“龙头法”和重点配套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覆盖交通运输各领域的法规体系主骨架基本建立,不同运输方式的法律制度有效衔接,交通运输各方面法律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据了解,《交通运输法》将主要明确交通运输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及规划的定位和重点任务;促进不同运输方式的规划、政策、标准的统筹和衔接,推进各交通方式融合发展,促进多式联运;强化交通运输安全发展和相关保障要求,打破不同运输方式的信息壁垒。

       《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条例》将于2035年之前起草完成,主要规范多层级、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体系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设施保护等问题,有机连接和优化配置不同运输方式的线路、场站、  信息等资源,促进网络化运输和集疏运体系建设,实现“零换乘”和“无缝衔接”。

        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单位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将立法规划逐年分解、落实到年度立法计划;对于国家层面尚不具备统一立法条件的领域,鼓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期开展地方立法;统筹行业资源、社会资源,开展合作共建;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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